一、休假制度
1、探亲假。凡夫妻分居两地、父母亲家在外地的工作人员,享受探亲假,探亲假待遇按国务院《探亲规定》执行。
2、婚假、产假。婚假、产假按照《婚姻法》、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执行。即婚假3天,晚婚增加15天;妇女产假3个月,晚育妇女增加产假2个月,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此基础上再享受1个月的奖励,同时配偶享受10天陪护假。
各种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为:放环休息3天、取环休息2天、结扎4天。
享受婚假、产假、陪护假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结婚证、户口、独生子女证、医生诊断等有关材料。
3、工龄假。工龄假执行办公厅干部休假的有关规定。
4、销假。休假后,须按时到准假领导处销假并到政治处办理销假手续。擅自超假的,要写出书面检查,情节严重的,要通报批评。
二、考勤制度
1、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人员的考勤。
2、考勤登记应按实际出勤情况逐日填写,不得弄虚作假。
3、处室每月初3日内必须将上月考勤表备案。